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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朋友名义向未注册用户发送信息,脉脉被判侵权(2)

发布时间:2021-02-16 11:03 所属栏目:15 来源:澎湃新闻
导读:最终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其经营的脉脉平台注册会员上传的信息获取了未在该平台注册的原告的电话号码,通过与该号码相关的用户情况,计算评估形成原告的关系网,未经原告同意向其发送含有原告本人及朋友姓名的推荐信息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其经营的脉脉平台注册会员上传的信息获取了未在该平台注册的原告的电话号码,通过与该号码相关的用户情况,计算评估形成原告的关系网,未经原告同意向其发送含有原告本人及朋友姓名的推荐信息,侵扰其私人生活的安宁,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永久删除保有的原告所有个人信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未要求精神损害等利益赔偿,其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删除其个人信息外,还要求被告公开致歉,亦当庭表示本诉具有一定公益诉讼的性质,认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外,还包括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根据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影响力及侵权范围,应该公开致歉。法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发布致歉声明的平台,因纠纷的发生源于被告从其注册用户处获得信息后的不当使用行为,涉及网络服务的市场行为的正当性,从广义讲在原告要求的报刊登声明并无不妥,故支持原告该项选择。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隐私权中的一项特殊利益—生活安宁权,即个人的身体、心理和精神的安宁利益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网络的高速发展和信息的海量增长,使个人被无关信息打扰的情形变得频繁和熟视无睹。不受无关信息的打扰,即保持自身的信息安宁,是隐私权中的重要部分,并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并未从原告本人处获得信息,而是通过从他人处收集的具有一定数量的信息,通过大数据的计算和判断,综合评定了原告的人脉范围,编写了含有原告本人及朋友姓名的信息发送给原告本人,以吸引其注册。上传通讯录或选择给原告点评的关联人,并不知道其上传或点评会触发向原告发送短信的行为。网站的文案故意造成朋友直接邀请注册的假象,与发送无关联内容的普通短信的推荐信息相比,使原告受到较大的打扰和困扰,权益受到侵害,被告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脉脉网站的行为,除了对原告发送信息的方式存在侵权问题,其经营模式中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方式亦值得探讨。

本案判决时间在《民法典》颁布后施行前,适用的《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中专门设立第六章“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了多项具体规定,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及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行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案的判决,参考了上述规定的思路进行裁判说理。原告希望通过本案诉讼保护自身权益,并对脉脉网站的不当经营行为给予提醒。从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出,脉脉网站的经营模式亦进行了部分正向调整,值得肯定。

希望网络公司在大量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对范围和边界给予更多注意,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以朋友名义向未注册用户发送信息,脉脉被判侵权

(编辑:ASP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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